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12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地方立法、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我省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强化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坚持积极稳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坚持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马上就办”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坚持指导基层,加强对市、县(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织等的指导,全面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对本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及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提出不动产登记工作整合(含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处置等)及整合后部门间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分工协作意见,于2014年9月底前报省编办。省编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开展调研,于2014年10月中旬前提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的初步意见。
(二)出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编制整合初步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4年10月底前形成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正式意见,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三)推进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组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由省编办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人社厅(公务员局)等部门配合,于2014年11月底前研究提出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方案。
(四)起草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规章。由省国土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梳理评估我省土地、房屋、林权、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并在省法制办的指导下,研究起草《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及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五)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由省国土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做好省级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省国土厅负责制订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方案;省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完整移交到位,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后续衔接工作。
(六)推进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省编办、国土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工作。2015年6月底前,全省市、县(区)要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做好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七)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的基础平台。由省国土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土地、房屋、林权、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整合建立我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管理平台统一。
三、组织保障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推进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研究解决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相关各方工作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指导、督促各地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为总召集人,省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及省编办、国土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地税局、法制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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