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2500-2022-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22-05-24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法〔2022〕54号
- 发布日期:2022-05-26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档案馆:
为持续推动“减证便民”,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度,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就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第二批)
(一)小微企业的证明
1.事项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
2.适用情形:申请人属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申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核查方式:免于核查。
(二)门牌地址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适用情形:单位自建房,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3.核查方式:免于核查。
(三)符合限购政策的证明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适用情形:申请人系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购买第1套商品住房申请登记;
3.核查方式:免于核查。
(四)免提交证照
1.事项范围:中心依申请办理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及证明事项详见附件);
2.适用情形: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未提交《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试行)》范围内的证明材料,且该证明材料能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
3.核查方式:事中核查。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适用情形:
(1)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登记;
(2)申请人因拆迁产权调换,申请办理拆迁安置房登记;
(3)不动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前,产权人已过世,其继承人协商一致由其中一人申请代办产权注销手续。
3.核查方式:免于核查。
(二)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证明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适用情形: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代为申请;
3.核查方式:免于核查。
(三)现场实勘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
2.适用情形: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2)因不动产灭失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3)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的。
3.核查方式:免于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1.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2.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告知承诺书(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2年5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