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2500-2019-000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9-06-03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企业等单位自建房转移登记土地测绘及实勘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交〔2019〕129号
- 发布日期:2019-06-05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企业营商环境,中心自2019年1月起试行企业等单位自建房转移登记精简收件材料、不收取宗地图等测绘资料、不进行现场实勘的做法,试行做法有效降低企业财产登记成本,缩短办事时限,经研究,决定于6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企业等单位自建房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对涉及转移的不动产现状实行申报承诺制,由转移双方确认不动产界址点及地上建筑物情况,对双方确认不动产界址点无变化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拆改建的,不再收取“宗地图及电子光盘和宗地界址坐标成果(原件)”,办理过程不再实勘。
二、《不动产权证书》所需附图由簿证管理处在制证过程中从房屋平面图库、宗地图库或统一登记后办理的不动产图库中调取打印。若图库中无宗地图的,则由簿证管理处对原土地证上纸质宗地图进行扫描处理,擦除宗地红线内的房屋图形和土地使用权人等注记内容,并存储到宗地图库。具体操作方法,由测绘技术处负责培训。
三、对宗地、房屋等不动产界址点发生变化的,仍应按规定提交权籍调查成果。
特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9年6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