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2500-2018-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8-06-01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财〔2018〕180号
- 发布日期:2018-06-05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约束力,进一步规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中心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中心各项经费按照经费类别与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分类审批。严格落实“先预算、后支出”,根据年度预算(含预算调整)确定的项目、内容、限额合理使用。
二、具体审批事项
1.中心各项日常性支出审批(含人员经费、业务支出及经常性专项等)由经办处室按流程报批。
2.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中心领导已在相关文件审批出差事项的,审批人无需重复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时间,合理规划路线,并按照差旅费报销等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使用情况,同时尽可能使用公务卡结算。
3.因公接待时,事先经办人需按接待事由、人数、接待标准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账时按接待发生费用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应注明接待日期、事由、被接待人,附接待函、菜单等。
三、具体审批支付流程
1.经办人应具实填写相应审批单,连同报销单据交由中心相关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对收到的审批单及报销原始凭证,应于当日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报会计复核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中心领导审批,该流程时限为3个工作日。
2.中心会计人员根据审批后的有关原始凭证,按照年度预算项目支出科目,编制《中心支付暨用印审批登记表》,报会计复核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3.出纳应根据已审批的《中心支付暨用印审批登记表》,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其中需现金报销的,应于提取现金后当日交借款人或报销人;需转款支付的,应于当日开出转帐支票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属财政授权支付的可顺延1个工作日办结,财政直接支付的可顺延5个工作日办结(需报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审批)。
四、其它事项
1.各级审批人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审批规则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申请、不符合规范审批程序或报账单据不齐的,应于当日退回经办人员,说明原因或补件。
2.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账时可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办理借款结清期限
1.因公接待借款的,事后应按接待费用填写《公务接待清单》,于2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2.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的,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申报交通、住宿及用餐情况并办理报销手续。
3.关于借出款项购置办公设备及日常用品的,行政科人员原则上应当日完成采购并办理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结清借款。
4.涉及其他因公借款的,应在办结相关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清借款。
5.建立催缴借款结算通知单制度,对不按期归还欠款的,发放催缴借款结算通知单,借款当事人接到催款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计划财务处结账还款,经催缴仍不办理结账手续的,将在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中心财务支出办理流程的通知》(榕房中财〔2007〕9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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