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0-2500-2014-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 2014-05-05
  • 标    题: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精简房屋登记办事材料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房登交〔2014〕221号
  • 发布日期: 2014-05-0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精简房屋登记办事材料的通告
榕房登交〔2014〕221号
来源: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时间:2014-05-05 00:00

榕房登交2014221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关于进一步精简房屋登记办事材料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今年一季度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规定,自2014510日起,精简房屋登记业务办事材料,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速增效。现通告如下:

一、凡属单位房产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精简以下办事材料:

1.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转让房产,不再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房产转让的批文或备案证明。

2.央属企业、省部级以上国有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转让房产,或军产转让,不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房产转让,不再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和加盖企业工会或企业公章的职代会同意转让的文件。

4.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转让房产,不再提供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的决议。

5.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明确授予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享有财产处置权的,不再提供授权文件;

6.属省直在榕和中央驻榕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出售,不再提供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文或《出售公有住房交易通知书》。

上述材料属房屋产权单位转让房产的内部审批或报备手续,不属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审查内容,应由各产权单位自行做好报批、报备手续,交易双方自行做好审查核实工作。

二、凡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再提供签约前应履行的内部审批材料,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职代会决议、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国资委批文等。

三、凡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且已在我单位进行从业主体备案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凡抵押权人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再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抵押登记承诺书;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主体资格,应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把关。

五、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不再提供施工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抵押双方关于抵押物情况的声明;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再提供情况说明。

特此通告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2014年5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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