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0-2500-2010-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0-10-27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告知函
  • 发文字号: 榕产登交函〔2010〕514号
  • 发布日期:2010-10-2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告知函
榕产登交函〔2010〕514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时间:2010-10-27 00:00
各商业银行、各业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及抵押各方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抵押登记内容及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抵押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依申请登记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含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下同)时,仅对抵押房产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核,对于不存在禁止抵押的房地产予以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上作抵押记载,向权利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包括房屋他项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二、申请登记材料中关于抵押价值、担保债权数额、合同主体资格等属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协商议定的民事合同内容,不属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内容。自2010年11月1日起,凡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无需提供房地产抵押价值协议书。登记机构也不再就房地产抵押价值的确定和大小及抵押率高低问题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提示银行,请各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审慎确定抵押价值,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三、自2010年11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他项权利证明记载以下内容:
(一)房屋所有权证
已抵押的房屋,附记栏记载“×年×月×日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码:××××××”字样;抵押注销时,在该信息条上直接加盖抵押注销专用章(见附件1),并加注登记日期。
(二)房屋登记簿
根据依申请登记原则,房屋登记机构对权属清晰、可以抵押的房产,直接依据抵押双方提交的抵押登记申请表所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抵押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核对抵押登记申请表内容,因登记申请表内容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不一致而产生的信贷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抵押当事人自行承担。
抵押当事人发现他项权利部分的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错误,可提交查档证明材料申请更正。
(三)他项权利证明
房屋他项权证记载被登记房屋的座落、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登记时间、债权数额等。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在建工程座落、债权数额、登记时间等。
(四)凡是以混合担保方式共同担保同一笔金融债权,以房地产设定抵押作为其中一种担保方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仅在房屋登记簿、房屋他项权证“附记”栏记载混合担保方式、混合担保的各担保合同编号、所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及房产原值。“债权数额”栏不作记载。房产原值按原购买价记载,属自建房的,记载“未申报”。
四、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房屋登记机构除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应进行实地查看外,对其他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如无特殊情况,不实地查看,请抵押权人在审贷过程中自行对拟抵押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实地查看。
五、自2010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福州市房屋抵押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至4)。该表启用后,在一个月的过渡期内,旧版抵押登记申请表可同时使用。过渡期后,旧版抵押登记申请表不再使用。
特此函告
 
附件:1.抵押登记、抵押注销专用章样式
    2.福州市房屋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
    3.福州市房屋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权变更、转移登记)
    4.福州市房屋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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