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30 16:52
 

全面提升我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的质量,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榕不动产规[2022]3号),于7月1日开始执行。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规范产测绘从业主体备案及测绘市场、测绘活动和测绘成果,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我中心在2015年印发了《福州市房产项目测绘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经实施后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得到稳步提升,社会反响良好。

但自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房产与宗地的关联密不可分,中心测绘备案成果审查延展至宗地成果;林权、海域、农村经营权等测绘成果在业内日益受到关注。随着《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行业法规的修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在市场开放与强化管理和服务并重的背景下,原操作细则已不能完全涵盖管理的诸多方面需要,有必要修订编制我市统一的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

二、目的、意义

根据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依据国家、行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精神,总结多年来测绘管理工作的经验与数据,充分考虑我市在测绘质量管理、测绘信用考核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与已发布实施的相关文件衔接,以保障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及市场稳定。

三、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福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榕自然综[2019]1348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2007]2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闽建办房{2015}15号)

《关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榕委编[2015]122号)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从事不动产登记相关测绘工作的测绘单位,辖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有关条款的说明

1.明确《规程》规定的主要内容,并给出适用范围,列出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2、对不动产测绘单位办理从业主体备案、变更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从办理材料、备案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3、落实了上级法规文件中对于不动产项目测绘的资质、主体等要求,对不动产测绘单位的市场行为作出了一些监督性的要求。

4、细化了在不动产测绘市场委托和测绘活动开展时应具备的条件及成果适用性相关要点

5、阐明了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所包含的内容及相关应用方面的规定。

6、提出在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方面实行备案质量考核评分管理,创新性地构建了对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双重评分体系,对不动产测绘单位和人员进行状态管理。

7、在不动产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不动产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的备案管理,介绍了测绘单位的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可能导致的风险。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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