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容缺受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29 14:51

一、制定的背景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不动产登记实践,对涉及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事项推行容缺受理制度。

二、目的、意义

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在其申请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不具备或申请材料欠缺、有瑕疵的情况下,先予受理,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补齐补正,既不影响登记机关的审核工作,又可减少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精力,提高群众办事体验和满意度,是不动产登记机关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重要举措。

三、制定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第四点第(五)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四、主要内容

(一)容缺受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定义:容缺受理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不具备或申请材料欠缺、有瑕疵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经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中心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以及补齐补正的形式、时限和超期的处理办法,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中心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的制度。

2.适用范围及清单:为了落实减证便民精神,在实践中逐步扩大容缺受理的适用范围,也便于容缺受理后的审查流程,中心在确定容缺受理的适用范围及编制容缺受理清单时,采取负面清单制度,除列明的不允许容缺的关键材料外,其余材料均允许容缺。

(二)容缺受理的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对于符合容缺受理适用范围的申请人,中心应主动告知其可申请容缺受理,及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补齐补正的形式、时限及超期的处理方式。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予以容缺受理。

2.补齐补正的方式:以申请人到场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为原则,为方便群众办事,对可以通过委托他人或邮寄方式提交的材料,允许申请人以委托或邮寄方式补齐补正应当提交的材料。

3.补齐补正的时间:申请人应于容缺受理之日起30日内补齐补正全部容缺受理材料。申请人补齐补正期间,中心根据已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全部容缺受理材料后,于承诺期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4.超期的处理方法: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容缺受理材料的,承办处室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信用管理

    1.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被纳入中心涉限单位人员数据库的,在被移出涉限单位人员数据库前,不适用容缺受理。

2.中心按照市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管理的要求,将申请人容缺受理承诺情况及相应的履约情况填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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