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张某通过拍卖竞买取得某单元房屋,法院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后,张某即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机构经审查发现该房屋首道转移登记也未办理,以补件通知书方式告知张某补齐发票等税费缴交凭证。张某认为原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不应由其承担,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房屋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构依法履职。法院审理认为:登记机构作出补件通知单,并未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抵触,不存在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相关税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并非登记机构职权审查范围,上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等途径解决。
法律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3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案件点睛:
对于参加法院拍卖取得不动产的,部分竞买人认为其因生效法律文书当然获得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必须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无条件履行,且部分由原产权人应当缴交的税费不应转嫁到竞买人身上。这种认识并不正确,作为不动产转移登记,完纳税费是申请人应尽义务,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也均会告知竞买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关税费。由于不动产产权性质不同,转移登记中需补交的税费不尽相同,有原为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有拍卖前已经过多道转移,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需补交各道税费等。登记机构提醒广大竞买人,购买该类房屋时需事先做认真了解和测算,以便以合理的价格参加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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