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说明
时间:2020-11-24 16:27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要求:“一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住宅,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 

  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提交材料:2016年10月7日(含10月7日)起,本市五城区实行住房限购期间,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申请人(购房人)应提供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还应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提供省级社保证明或省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需另附购房人在福州市五城区工作的单位证明)。 

来源: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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