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01年,仓山区某村委会与村民黄某签订协议书并向黄某收取建房资金,随后冒用方某名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2017年,黄某到登记中心申请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中心认为申请人黄某冒用他人名义申请批地建房,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形,依法不予办理登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案例点睛:
近年来,此类城市居民或不具备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条件的人员冒名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情形仍有存在,此类行为属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部份甚至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构提醒广大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若申请人想申请批地建房,应向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合法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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