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证件、房产证,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时间:2014-12-22 17:40

案例1 20128月,刘某与陈某夫妻看中福州市仓山区某楼盘两套单元房,欲将其买下。因购房需要,两人决定先办理离婚,待两人各自买到房子后再行复婚。20128月,两人提供各自照片和身份信息,通过一名叫“依杰”的男子办理“ 离婚 ”手续,后两人使用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两套房子。之后两人又使用离婚材料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城门支行和中国银行远洋支行各贷款85万元钱。20149月,刘某持“ 离婚证 ”等材料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被发现其离婚证等系伪造,并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 20135月开始,郑某与范某等人赌博输掉大笔资金,为了筹集经营店铺所需流动资金, 郑某于201310月至11月间,向范某借款70万元,郑某通过电线杆上的办假证电话以每本200元的价格伪造 两本产权证,以每本150元的价格伪造两本营业执照,并将4本假证抵押给范某。随后,范某在向郑某及其家人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办民警认为无法证实房产证是否系假证,故范某在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咨询两本房屋产权证登记状况,被该中心工作人员将两本假证收缴。20149月向台江公安分局报案,同日公安机关以“郑某合同诈骗案”受理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登记办法》第91条规定: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刘某、陈某二人的行为虽尚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但使用了伪造的离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市公安机关已将刘某、陈某交所在地的区 公安机关处理。该行为以规避有关购房政策为目的,使用伪造的离婚证,看似未对他人构成伤害,但行为违法,也会受到法律追究。如果使用假离婚证书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郑某使用非法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向范某借款70万元,并将假证抵押给范某,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91条规定 ,属使用非法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因郑某涉嫌犯罪,以“郑某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登记中,还发现有申请人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据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拟修改现行刑法中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来源:市房屋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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