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继承登记需备齐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2)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3)继承公证书(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4)房屋所有权证。
2.权利人名称变更需备齐的材料如下:
(一)个人姓名变更和增加配偶名字:(1)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同意函;(4)申请人身份证;(5)婚姻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二)单位名称变更:(1)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同意函;(4)工商部门批文;(5)税务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的完税或免税证明:(6)国有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7)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变更,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变更后的法人代码证;(8)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3.离婚时房产变更登记需备齐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银行同意函;(4)身份证;(5)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加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加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境外办理离婚的协议需经中国驻外领事馆确认;(6)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7)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请提供原结婚证明。
4.异议登记需备齐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报告(标明确切的房产坐落及产权人);(3)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与房产登记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同等)。
5.异议登记注销需备齐的材料如下:
(一)异议人申请:(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报告;(3)福州市房地产异议登记通知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报告;(3)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6.更正登记需备齐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抵押权人提供确认函;(4)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书证材料;(5)婚后取得的房屋,原以“单独所有”申请办证的,权利人确认原申请有误要求增加配偶姓名的提交结婚证;(6)涉及面积、用途、结构更正的,提供规划部门证明。
7.现役军人在五城区内购房,户籍证明的特殊要求有:现役军人在五城区内购买住房,如其提供的军人身份证明上的部队番号能体现其驻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按本市户籍居民办理;如军人身份证明无法体现其驻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补充提供其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该部队驻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8.集体户的户籍证明问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户属于本市户籍,购房人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只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上其个人信息页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再提供集体户口簿上的户主信息页。如个人信息页未体现户籍地的,请户籍地派出所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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