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年文明号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严从优。
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推报参评全国、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须是相应下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专项认定及特殊推荐不受限)。
(2)省级青年文明号实施认定届期制(一届三年),每年一评,期满需重新申报争创。由市组委会办公室向省组委会办公室、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向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名额数推荐待评集体,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创建集体,纳入省级青年文明号参评范围。
(3)省级青年文明号的产生,须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地市团组织共同做好集体考察、遴选、推报等工作。
联合团省委开展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地市团组织考察,原则上由行业系统归口推报;未开展行业系统创建活动的行业或领域,以地市团组织为主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工作,由地市归口推报;地市团组织确因工作实际需要推报行业系统集体的,须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推报。
(4)青年文明号评选的主要程序:申报、审核、培训、初审、复核、评审、认定。
(5)青年文明号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省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在评选各环节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特别推荐机制,对在省级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本地区和本行业系统中作出重要贡献,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创建导向的典型集体,适当放宽曾获青年文明号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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