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为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请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两违办”)具体了解解除限制程序以及需要的材料。
2007年专项整治行动中以“市整治办”名义限制产权的违法建设以及《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榕政办〔2015〕131号)出台前,以原市执法局或市规划局名义限制产权的违法建设,均是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函告我单位办理解除产权限制;《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榕政办〔2015〕131号)出台后,以各区“两违”名义限制产权的违法建设,是由各区“两违”办发函到我单位办理解除产权限制。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镇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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