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后建设的项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权属如何约定?
时间:2023-02-21 15:54

  答: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第二条规定(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文件的必备内容予以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还应当对居住区用地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配套设施权属作出约定:1、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国土部门在公示出让或者划拨文件前,应当事先报请市政府确定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管理使用主体;2、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3、未作上述约定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定。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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