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首次登记如何申请?
时间:2023-04-20 16:08

 答: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1.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 

2.通过房屋所有权人立下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3.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时,由继承人和居住权人一并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或在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后,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不提交); 

4.居住权合同(通过居住权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5.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6.生效法律文书(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备注:第3、4、5、6序号,根据居住权设立情形选择提交。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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