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屋用途为住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1.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
2.通过房屋所有权人立下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3.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时,由继承人和居住权人一并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或在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后,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不提交);
4.居住权合同(通过居住权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5.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6.生效法律文书(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备注:第3、4、5、6序号,根据居住权设立情形选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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