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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来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权利人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原来的产权证书才会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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