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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据此,共同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一同到我中心申请退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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