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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法典》物权篇以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库)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小区车位已办理个人产权证的业主,产权人出售车位,购买方不限是否是本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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