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分立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如何办理
时间:2023-12-25 14:48

一、企业合并、分立类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企业合并、分立应当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企业合并、分立后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主体

对于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  

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中除存续分立外,出现的原企业法人解散的情形,原企业虽已注销,但仍有权利义务承继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已归属同一主体。企业合并、分立(除存续分立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权利、义务主体归属同一法人,不动产转移登记外在表现为单方,实则仍为双方申请,体现的是一种双方代理,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申请主体。

四、企业合并、分立后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具体为企业合并、分立协议以及涉及不动产转移的材料,或者仅提供包含不动产转移条款的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登记机构无须收取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实质性材料。另提供登记申请表、涉税信息联系单、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申请办理。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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