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的通知
时间:2021-06-28 13:55
榕不动产交〔2021〕75号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征收(业主)单位、各征收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

二、根据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操作导则》,各建设单位应当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安置型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安置权益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文书在购房单、选房证明上明确该继承人为购房主体,各建设单位应与购房单、购房证明上的购房主体签订安置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3.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4.选房证明;5.身份证件;6.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7.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1年5月20日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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