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8年03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内容如有变更,自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1.本中心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中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本中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bdcdj.fuzhou.gov.cn/zfxxgkzl/gkml/)。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525468; 

  投诉、举报电话:0591-87529564; 

  传真号码:0591-87520936; 

  电子邮箱:fzhouse456@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公交车线路:可乘坐4路、10路、18路、 61路、65路、86路、 87路、132路、 308路、 311路等至黎明公交车站;或乘坐64路、65路、97路、132路、303路、307路、308路、312路、318路、173路等至乌山祥屿路口公交车站步行至房地产综合大楼即可。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 

  1、属本机关掌握范围且可以当场答复的,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场予以答复; 

  2、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