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0-3000-2018-0002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8-06-25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非参公事业制人员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财〔2018〕197号
  • 发布日期:2018-06-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非参公事业制人员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不动产财〔2018〕197号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时间:2018-06-26 15:46

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中心非参公事业编制人员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43号)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6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非参公事业 

  编制人员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办法 

    

  一、适用人员范围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榕委编〔2015122号),20176月及以后中心新增的不动产整合非参公事业编制人员。 

  二、公务用车费用内容 

  公务用车费用指公务出行活动的范围为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发生的相关公务出行交通费用。 

  1.指职工因公务、临时加班或其它紧急事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包括出租车费(含过路过桥费)、城市轨道交通费、网约车费、公交汽车费等。 

  2.通过租车公司租赁交通工具产生的车辆租用费,主要用于值班应急处置、重大及应急事项等符合公务用车应急出行六种情况范围内租用车辆产生的费用。 

  三、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一)管理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实报实销的费用管理原则。年度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改革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年度总额。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产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二)责任部门 

  1.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工作人员的公务交通费用的管理与报销。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一般情况下,先审批后出行。 

  2.中心计财处负责在预算以及核定的总额度内,对符合报销类别的票据进行审核报销,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台账,并定期公示。 

  四、报销原则与依据 

  1.公务用车费用(含交通费和租车费)管理以处室为单位,在预算及限定总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不应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个人,避免出现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2.报销依据为中心公出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包括公交车票据、城市轨道交通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当事人在票据背面注明地点和事由、乘车人签名,及其它财务规定要求的凭单。   

  3.公务出行人员应根据事务轻重缓急选择方便、快捷、节俭的出行方式,并在公务用车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应经中心领导同意。 

  五、附则 

  中心事业编制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它财务制度,按规范据实报销,认真审核,做好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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