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3000-2017-0002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7-05-08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全体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党〔2017〕214号
- 发布日期:2017-05-0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党支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榕委组明电〔2016〕33号),要求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实行党员佩戴徽章上岗。为切实抓好中心党员党性教育、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提升窗口群众满意度,争创优秀党建品牌、优质服务品牌和优质服务标兵,中心研究决定,发放并佩戴党员徽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中心全体党员都要佩戴党员徽章,尤其是窗口单位党员;
2.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格按规范和要求,严肃庄重,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3.党办将不定期进行检查,佩戴党员徽章的检查纳入中心内务检查;
4.如果党员徽章丢失或破损无法使用的,本人通过党支部到党办并自费重新申领一枚新的党员徽章。
特此通知
中共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机关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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