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索 引 号: FZ00410-3000-2010-0002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0-03-11
- 标 题: 关于补办和领取首次购房证明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产登信[2010]76号
- 发布日期:2010-03-1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补办和领取首次购房证明的通告
榕产登信[2010]76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时间:2010-03-11 00:00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实事求是解决群众在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国家税费优惠政策问题,使国家税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及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尚未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过首次购房证明的,请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已购房相关材料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补办手续,逾期未申请补办的,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不得享受上述省、市制定的首次购房税费优惠政策。
二、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已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首次购房证明,至公告之日尚未领取的,必须于2010年9月30日前(同上)办理缴费领取手续,逾期作废,且不得要求补办该证明。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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