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0-3000-2011-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1-06-29
  • 标    题: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时限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产登预〔2011〕336号
  • 发布日期:2011-06-2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时限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榕产登预〔2011〕336号
来源: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时间:2011-06-29 00:00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市政府〔20101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我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效和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效问题 

1.2010年2月1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标注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仍有余房未售且未办理初始登记(总登记)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天,按本文第二条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手续。

2.2010年2月1之前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标有效期,尚有余房未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11930日前,按本文第二条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3.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标注有效期且未按上述要求补办,或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所属项目的网上签约功能将予以关闭。同时暂停办理新增贷款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对原办理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延期续贷的,予以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和补办期限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预售许可证延期报告

2.项目销售情况说明(含未售完原因说明)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核)

5.房地产开发资质复印件(原件备核)

6.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建设进度情况表(适用于尚未办理单体竣工验收的项目)

7.单体竣工验收报告和开发建设单位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测量及产权总登记的进度计划报告(适用于已单体竣工验收、尚未办理规划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

三、项目竣工进入产权初始登记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要求

项目竣工进入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阶段,预售许可证批准楼幢中最后一幢申请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归入项目初始登记档案。仍有余房未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初始登记后可按现房销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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