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16-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6-10-17
  • 标    题: 关于已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换领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抵〔2016〕48号
  • 发布日期:2016-10-2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已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换领不动产权证书的通知
榕不动产抵〔2016〕48号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时间:2016-10-21 10:37

各商业银行:

2016年9月25日福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在统一登记前产权人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统一登记实施后,若产权人申请办理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换发记载房屋和土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为方便群众办事,促进我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平稳过渡,在确保抵押权登记安全的情况下,现就已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登记换领不动产权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办理土地登记条件但产权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土地办证材料,申请换发记载房屋、土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为保证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我中心在办理此类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业务时,除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原有抵押信息,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房屋抵押情况以及《房屋他项权证》证号和原《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不再要求提供抵押权人(银行)同意函或知晓函。

三、产权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之后,抵押权人(银行)认为有需要,可以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特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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