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16-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6-09-27
- 标 题: 关于我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有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办理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抵〔2016〕2号
- 发布日期:2016-09-2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
2016年9月25日起,我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做到平稳过渡,服务融资,服务发展,保持社会安定稳定,让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群众和企业,不因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而影响后续抵押登记,现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有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办理衔接意见通知如下:
1.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和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房屋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继续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2.单位、个人自建房的抵押权登记,仍按统一登记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3.房屋所在宗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暂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
请各单位做好抵押贷款客户的解释工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安定、稳定。
专此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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