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18-0002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8-05-29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开展不动产抵押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抵〔2018〕174号
- 发布日期:2018-05-3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
为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提速增效,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针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单位需长期、批量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单位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开展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境内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在福州市五城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应提交的共性申请材料备案适用本通知。
二、可办理备案的共性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3.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融资租赁公司并列入试点企业名单的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等各类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
三、备案材料的使用
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后,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可无
需提供经备案的共性申请材料。
四、首次备案
(一)流程设置
登录(http://222.77.178.63:7001/fzmarket/Login.jsp)注册账号,通过账号登录后申报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并上传相关材料照片或扫描件。申报后持外网打印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至我中心现场申请备案。我中心对提交的申请予以检验。核验通过后,予以确认归档,完成共性申请材料备案流程。
(二)提交材料
申请备案的共性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不动产抵押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表》,授权委托书,代理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变更备案
涉及备案材料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主动申请共性申请材料变更备案。
(一)流程设置
填写《不动产抵押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变更申请表》,持相关变更材料到我中心现场申请备案变更。
(二)提交材料
《不动产抵押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变更申请表》、共性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六、复检机制
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制度实行每年复检,在完成备案后一年周期内及时到我中心进行复检,逾期不申请复检的,原备案失效。
(一)流程设置
填写《不动产抵押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复检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现场申请备案复检。
(二)提交材料
《不动产抵押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复检申请表》、首次备案时相关材料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二)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相关登记业务时,应查验申请人是否已办理共性材料备案。未经备案的,按照共同申请的要求,在提供共性申请材料复印件时应提供原件核对;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1.从业主体管理申请表
2.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变更申请表
3.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复检申请表
4.承诺书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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