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11-0001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 2011-10-27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申报撤销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产登预〔2011〕552号
- 发布日期: 2011-10-3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适应当前房地产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行为,保持内外网数据一致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申报撤销”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网上合同后,因各方原因需撤销网上签约的,可在网上签约次日起30日内由买卖双方持《网上申报撤销申请表》、撤销协议书、开发公司报备员证和购房人身份证件,直接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事窗口书面申请,不再由开发企业事先在外网上进行“网上申报撤销”申请,一个标的物仅限撤销网上签约1次。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或网上签约时间超过30日的,按商品房合同注销的有关规定由双方会同到中心申请办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榕房中预函〔2008〕385号《关于网上申报撤销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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