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11-0001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1-07-27
- 标 题: 关于房屋电梯井面积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产登预〔2011〕397号
- 发布日期:2011-07-30
- 有 效 性: 有效
市区、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量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计算,统一计算口径,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现时性,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房屋建筑电梯井面积计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井建筑面积计算
电梯通过的所有楼层,不论该楼层是否停靠(使用),电梯井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电梯井面积计入各分摊区域共有面积;电梯基坑和阁楼层电梯井不计算面积。
二、电梯井面积的分摊计算
(一)单一功能的楼房,不论电梯如何停靠,电梯井面积计入幢共有面积,整幢共同分摊。
(二)多功能楼电梯井面积分摊计算方法
1.规划设计不同功能区共同使用的电梯(即各功能区均有停靠),先按不同功能区各自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各功能区应承担的电梯井面积,再将承担的面积计入各功能区共有面积分摊至各产权单位。
2.规划设计专为某个功能区服务,其它功能区不停靠的电梯,电梯通过的所有楼层电梯井面积计入该功能区共有面积,由整个功能区共同分摊(该功能区的楼层不论电梯是否停靠,均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共有面积)。
(三)为某一特定楼层或单元服务的电梯为专用电梯,该电梯所通过的电梯井面积计入特定楼层或单元的共有面积。
(四)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楼房中与电梯井类似情况的其他垂直通道,面积计算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楼房,面积计算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预售的楼房,按原规定执行。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等不需要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在本通知下发之后的,面积计算按本通知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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