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11-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1-07-01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楼盘表编制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产登产〔2011〕342号
  • 发布日期:2011-07-0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楼盘表编制规则》的通知
榕产登产〔2011〕342号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时间:2011-07-04 16:18

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楼盘表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福州市楼盘表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州市楼盘表编制规则

  2.     项目房屋楼盘表

  3.分幢房屋楼盘表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1:

  福州市楼盘表编制规则

  房屋楼盘表编制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确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规划红线图、规划审批设计图(简称建审图)、规划审查意见书等材料为依据。编制楼盘表一般以幢为单位,将一幢楼内具备明确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部位作为一个编立的基本单元,按自然层从低到高编立。房屋楼盘表由纸质图表及建审图两部分组成,在房屋登记机构电子登记系统中通过房产树形式体现。

  一、一般规则

  1.编制楼盘表以建审图中不可分割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编号,标注名称、规划用途等。公建用房、配套用房等应取最大单元进行编号,内部使用功能无需细分编号。

  2.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编立;办公、店面等以规划批准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编立;酒店、大型商场按整体编立;单位自建房一般按幢编立(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房项目除外)。

  3.公共楼梯、电梯、门厅、管井、通道、排烟井等水平通道、垂直通(管)道,在房屋楼盘表无需单列体现。

  4.楼盘表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后,报房屋登记机构备案,作为建设单位申请预售许可、抵押、面积测算、产权登记的附件,建设单位对楼盘表真实性负全责。

  二、房屋楼盘表各要素的编制规则

  1.房屋坐落、项目名称编立

  (1)房屋坐落:以地名办出具的门牌使用证为准,若暂无门牌号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房屋坐落为准。

  房屋坐落:市+行政区+街道(乡、镇)+路名+门牌号

  (2)项目名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为准。

  2.幢号的编立

  (1)幢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幢号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主楼、裙楼、地下室等几部分分开记载的,可分别编立,但必须建立关联。

  (2)地上为多幢独立楼房,地下室连成一片的,地下室及地面各幢分别编立。

  3.层号的编立

  (1)层号按自然层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地上层从低往高编,地下层从高往低编。

  (2)房屋总层数为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相加,同时应标注地下层数,如房屋总层数:23层,其中地下2层。

  4.单元名称及其编号

  (1)单元名称:住宅一般采用“××单元”,商场店面一般采用“××商场或店面”, 商业店面分为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权属范围内只有单一的商业使用功能;另一种是内有附属设施用房(如:内部设有储藏、办公等)的。对于大商场(或大店面)内设有仓库、办公、储藏、卫生间等其它用房的,按规划的一个完整配套功能区名称定位“商业”,编立为:01商业(商场、储藏、办公等);规划审批为餐饮、酒楼等,内部附设厨房、餐厅、备餐等用房的,按规划的一个完整配套功能区名称定位“餐饮”,编立为:01餐饮(酒楼、厨房、储藏、卫生间、备餐间等)。

  (2)同层内的单元号统一按顺序编立,不得重复。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单元号(房号)采用从东往西、从北至南,顺序编立,可兼顾方便使用及管理的需要。

  (3)复式单元编号:在纸质图表上复式单元各层总体编立一个单元号;在电脑系统楼盘表中,复式单元所在自然层第一层体现一个基本单元号,其他层不体现,在提供楼盘表备案的建审图上,应在复式单元所在自然层第一层位置标注单元号,在其它层标注单元号+F以表示该单元范围,具体复式单元的范围以建审图为准。

  三、房屋楼盘表格式

  1.封面:(1)项目名称(2)房屋坐落(3)楼号(4)编制单位(5)公司声明(6)备案单位(7)备案日期。(详见附件2)

  2.分幢房屋楼盘表(详见附件3)

  3.楼盘表附图:楼盘表上的附图采用规划审批最终建审图,统一用A4纸缩印,同时须确保附图尺寸和相关文字记载清晰,对A4纸缩印无法满足需要的,也可采用A3纸规格的缩印图作为附图。

  四、房屋楼盘表变更原则

  凡涉及单元变化的(如部分取消未建、户型调整等)和功能用途变化的,应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确认的建审图及规划审查意见书等规划审批材料为依据,变更房屋楼盘表。单元合并、户型调整的,一律废止旧号,按同层的最大号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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