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10-0003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0-09-16
  • 标    题: 关于市规划局住宅建筑容积率调整涉及房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产登办〔2010〕468号
  • 发布日期:2010-09-1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规划局住宅建筑容积率调整涉及房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产登办〔2010〕468号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时间:2010-09-19 16:16

各建设单位,各测绘单位:

近日,我中心获悉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台《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划的通知》(榕规[2009]16号),该《通知》关于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涉及我中心房屋登记事项。为做好后续预售许可、产权登记与前期规划审批的衔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招、拍、挂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榕规[2009]16号通知要求,此类住宅项目的预售许可、产权登记面积仍按原计算规则测算。

2、凡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招、拍、挂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但于2009年12月31日之后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此类住宅项目的预售许可、产权登记面积严格按榕规[2009]16号规定测算。

3、凡2009年6月1日之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招、拍、挂项目,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其预售许可、产权登记面积严格按榕规[2009]16号规定测算。

4、2009年12月31日后因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备注办理。

5、层高不足2.2米的,预售许可、产权登记面积仍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执行,不计算房屋产权面积。

6、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划的通知》(榕规[2009]16号)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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