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09-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09-12-18
- 标 题: 关于市规划局榕规[2009]33号涉及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产登预〔2009〕504号
- 发布日期:2009-12-2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2009年11月19日,市规划局发出榕规【2009】33号《关于停止执行<关于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补充规定>的通知》对住宅项目公共停车泊位数作了规定,现就其中涉及权属登记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4日市规划局《关于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补充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关于停止执行〈关于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补充规定〉的通知》之日止,在此期间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单位应按规划要求“公共停车泊位数应不少于住宅配建的总机动车停车泊位的50%”,在留足公共停车泊位数后余下的地下车位方可对小区业主销售、办理权属登记。
二、2009年12月19日之后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审图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公共停车泊位数量,在留足公共停车泊位数后余下的地下车位方可对小区业主销售、办理权属登记。
三、我中心未收到2005年11月14日市规划局《关于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补充规定》文件,现为了做好与规划部门的衔接,对2005年11月14日至2009年12月19日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审图中没有标注落实公共停车泊位数量,开发单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的项目,若余下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足50%的,不得对外销售,擅自出售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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