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20-0002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20-01-10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精简单位(含工矿企业)自建房首次登记办证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产〔2020〕9号
- 发布日期:2020-01-1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提升工矿企业的不动产登记体验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现就精简单位自建房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含工矿企业)办理自建房首次登记精简材料如下
1.不再收取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改为以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在进行不动产测绘时采集的公安部门二维码门牌号码作为首次登记地址,我中心依建设单位确认的测绘单位采集的地址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关于相关税费凭证的收取。已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无需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1.3中第8项的规定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该项材料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已提交)。对于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空地证),土地、房屋一并办理首次登记的,按历史遗留首次登记办理,仍应收取相关税费凭证。
3.关于土地核验意见书的收取。根据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办理土地核验手续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14日前供地的不再收取土地核验意见书,2010年12月14日后供地的继续收取。
4.不再收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改为收取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和消防验收材料(或消防备案材料)。
5.不再收取施工平面图。按幢登记的自建房项目,不再收取施工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层、分割登记的除外。
二、经过精简后,单位(含工矿企业)自建房办理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能够通过市数据平台共享的不再提供);(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总平图;(6)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表;(8)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9)土地核验意见书(2010年12月14日后供地的收取);(10)不动产测量报告(测绘备案时已收取的不再提供);(11)土地合同及补充合同。
三、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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