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20-0002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20-03-11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不再收取工业园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知晓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抵〔2020〕51号
- 发布日期:2020-03-1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商业银行:
我单位于2019年9月印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各商业银行申请抵押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榕不动产抵〔2019〕166号),通知各商业银行:向我单位申请办理涉及工业园区土地、房产的抵押登记时,应当由各商业银行出具知晓函,知晓工业园区内土地、房产将来要处置时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或属地区政府同意。
鉴于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为持续减证便民,保障企业有序经营,现通知如下:向我单位申请办理工业园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时,各银行不再提供知晓函,各银行应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方案(意见)的通知》中的《福州市保障产业用地的实施意见》第三项第三款:“园区内工业用地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园区内产业项目股权、土地、厂房处置(含出租、转让),交易对象应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市场监督、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予以办理股权、产权变更手续……”,在抵押贷款时尽职履行审查义务,做好不动产情况核查。
专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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