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10-2500-2022-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22-06-28
  • 标    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导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不动产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06-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导则》的通知
榕不动产规〔2022〕2号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时间:2022-06-30 16:09

各测绘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引导测绘单位和验收单位着力夯实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提供量化评价标准,全面支撑不动产登记业务发展,我中心根据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有关技术规范并结合不动产项目测绘的特点,制定《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及质量评定导则》,现予以印发。本导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市房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细则》(2015版)同时废止。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2年6月28日

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导则


  1 范围

  1.1 本导则规定了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质量评定工作的要求和质量评分标准。

  1.2适用于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对福州市五城区的楼盘建筑面积测算(简称“预算”)和竣工后的房产测量、地籍测量、海域测量、林权测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测量等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TD/T1001《地籍调查规程》

  HY/T124 《海籍调查规程》

  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NY/T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3 术语及定义

  3.1 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

  指在不动产测绘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数据、图件、表格、簿册、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质量检查报告、验收报告等成果资料(基于拟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项目)。

  3.2 自我检查(简称“自查”)

  指测绘单位作业员对自身所生产、制作的测绘成果进行的检查。

  3.3 互相检查(简称“互查”)

  指测绘单位作业员之间对各自测绘成果再次进行的互相检查。

  3.4 过程检查(简称“一检”)

  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分院、处、室)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在作业人员自我检查、互相检查的基础上,按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和有关的技术规定,对作业组生产的成果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3.5 最终检查(简称“二检”)

  指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专职检查人员,在测绘单位作业部门(分院、处、室)过程检查的基础上,对作业组生产的成果进行再一次全面检查。

  3.6  详查

  是对单位成果质量要求的全部检查项进行的检查。

  3.7  概查

  是对单位成果质量要求中的特定检查项(指重要的、特别关注的质量要求或指标,或系统性的偏差、错误)进行的检查。

  3.8 全数检查

  指对批成果中全部单位成果逐一进行的检查。

  3.9 抽样检查

  指从批成果中抽取一定数量样本进行的检查。

  3.10  验收

  为判断受检批成果能否被接收而进行的检验。

  3.11 质量元素

  说明质量的定量、定性组成部分。即成果满足规定要求和使用目的基本特性。

  3.12 质量缺陷(错漏)

  指检查项的检查结果与规定(要求)之间存在的差异。

  3.13 严重缺陷

  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极重要检查项的错漏),或者单位成果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检查项的极严重错漏),以致不经返回修改或处理不能提供用户(委托人)使用。

  3.14 重缺陷

  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重要检查项的错漏),或者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检查项的严重错漏),对用户使用有重大影响。

  3.15轻缺陷

  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一般检查项的错漏),或者单位成果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检查项的一般错漏),对用户使用有一般或轻微影响。

  3.16 质量评定

  依据质量检验结果对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通过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方式进行控制。

  4.1.1不动产测绘单位申请备案的测绘成果须满足测绘单位评定合格以上(含)且经验收单位核定合格以上(含)。

  4.1.2测绘成果应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项目管理单位(任务委托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工序见附录A《不动产项目测绘检查验收备案总流程图》。

  4.1.3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按顺序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

  4.1.4 检查、验收人员应认真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并将记录随成果移交,供分级存档。

  4.1.5 当检查、验收人员与被检单位(或人员)在质量问题的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中的,由测绘单位总工程师(或总技术负责人)裁定;属验收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4.1.6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各级检验人员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上工序对下工序负责,作业员对其所完成成果的作业质量负责。

  4.1.7 各测绘单位须建立健全不动产测绘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化完善不动产测绘作业流程和要求,细化质量控制的管理流程和内部评分评价考核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不动产测绘质量。

  4.2 检查的要求

  4.2.1 测绘单位实施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的两级检查。在测绘单位进行两级检查之前,其作业组应落实自我检查和互相检查。工序见附录B《不动产项目测绘检查验收流程图》。

  4.2.2 检查采取详查和概查的方式进行。

  4.2.3自我检查应贯穿于整个作业过程,作业人员对全部作业成果要及时进行100%检查。

  4.2.4 互相检查应在自我检查的基础上,作业组内其他作业人员或其他作业组人员对成果再次进行100%检查。

  4.2.5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作业过程中的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作业组自我检查、互相检查工作,把各类缺陷消灭在作业过程中。

  4.2.6 过程检查采用全数检查。

  4.2.7 最终检查一般采用全数检查,涉及野外检查项的可采用抽样检查,样本以外的应实施内业全数检查。

  4.2.8 测绘单位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的检查记录表样式参见附录C《质量检查记录及评分表》。

  4.3  验收的要求

  4.3.1 不动产项目测绘的验收一般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务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验收。

  4.3.2 验收工作应在测绘成果经测绘单位最终检查合格后进行。

  4.3.3 验收一般采用抽样检查。

  4.3.4验收单位为项目管理单位(任务委托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由任务委托单位内负责工程、设计、营销、开发等多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明确验收负责人。

  4.3.5 验收单位为质量检验机构的,应对样本进行详查,必要时可对样本以外的单位成果的重要检查项进行概查。

  4.4  质量评定的要求

  4.4.1测绘单位最终检查后应对测绘成果质量按优级品、良级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四个等级进行评定。验收单位验收后应对测绘成果质量按优级品、良级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四个等级进行核实评定。评定表见附录D《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等级评定表》。

  4.4.2采用百分制表征单位成果的质量水平。采用缺陷(错漏)扣分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位成果得分。

  4.4.3 质量等级标准: 优级品N=90-100分; 良级品N=75-89分; 合格品N=60-74分; 不合格品N=0-59分。

  4.4.4 成果质量错漏扣分标准,根据差异的程度,分为严重缺陷(A类错漏)、重缺陷(B类错漏)、轻缺陷(C类错漏)。

  4.4.5成果质量错漏扣分标准见附录E《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评分标准》。

  4.4.6 每个单位成果得分预置为100分,根据附件E的评分标准对单位成果中出现的缺陷逐个扣分,即得到单位成果得分。

  4.4.7 测绘成果最终质量得分,根据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质量评分进行加权平均。其中过程检查得分权重为70%,最终检查得分权重为30%。

  4.5 报送测绘成果备案须补充材料情形

  4.5.1 测绘成果经查存在重缺陷(B类错漏)的,测绘单位应提供过程检查、最终检查的质量检查记录及评分表供复查。

  4.5.2测绘成果经查存在严重缺陷(A类错漏)的,测绘单位除提供过程检查、最终检查的质量检查记录及评分表外,还应提供自我检查、互相检查记录供复查。

  5 自我检查项目内容

  5.1 房屋类检查

  5.1.1 外业边长、功能、形状检查:在外业施测过程中,作业人员对量取边长、功能、形状及其绘制的草图进行100%自我检查,同组其他作业人员进行100%互相检查。

  5.1.2 分层分户图检查

  5.1.2.1对照实测的边长尺寸、规划设计建筑图件,检查绘制的分层分户图是否正确。

  5.1.2.2 检查分层分户图上标注的房屋边长尺寸是否正确。

  5.1.2.3 对照楼盘表资料,检查分层分户图上标注的房屋编号、面积块名称是否正确。

  5.1.3属性数据录入检查:检查录入的房屋坐落、建筑结构、层数、层名、幢号、房号、功能用途、面积块属性、竣工年代、权利人是否正确、完整;检查图廓要素录入是否正确、完整。

  5.1.4 房屋建筑面积检查

  5.1.4.1检查分层分户图中各面积块全算面积、半算面积、不算面积的规则运用是否正确、面积系数选择是否正确。

  5.1.4.2 重新计算分层分户图上各面积块的面积,检查其结果是否正确。

  5.1.4.3 检查各种面积表格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是否完整。

  5.1.5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检查

  5.1.5.1 检查私有部位、共有部位面积块确定的正确性。

  5.1.5.2 检查可分摊、不可分摊面积块确定的正确性。

  5.1.5.3检查可分摊建筑面积分级原则是否正确,检查各级分摊的分摊范围及原则运用是否正确。

  5.1.5.4 再次运算检查分摊计算公式、分摊结果的正确性。

  5.1.6 建设项目实勘(测绘项目现状)影像图检查

  5.1.6.1 检查房屋建筑四个方位的立面拍摄与施测楼幢是否相符。

  5.1.6.2 检查某些需要拍摄的房屋局部细节部位拍摄是否正确。

  5.1.6.3 检查照片上落款的拍摄日期是否与实际拍摄日期相符。

  5.1.6.4 其它不动产类型的现状影像图采用的数据源是否可信,能否反映现势。

  5.2 不动产宗地(宗海)与定着物、附着物的检查

  5.2.1检查宗地界址线是否闭合,房屋是否均在界址线范围内;检查各楼幢垂直投影图形状及方向是否正确;检查不动产宗地图上各楼幢房屋结构代码及幢名是否正确。

  5.2.2检查宗海界址线是否闭合;宗海内部单元界址线是否闭合,与宗海界址线是否吻合;海籍调查表相关属性字段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5.2.3检查林权宗地界址线是否闭合,林权调查表相关属性字段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5.2.4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用地其他使用权的宗地界址线是否闭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相关属性字段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5.2.5 构(建)筑物调查表相关属性字段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5.2.6 检查不动产测量报告及宗地(海)图上宗地(海)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坐落、权利人、项目名称、宗地(海)面积是否正确、完整。

  5.3 资料成果整理检查

  5.3.1 单幢房屋各类图表的完整性检查,检查各种图表是否有遗漏。

  5.3.2 各幢数据汇总的正确性检查,对面积汇总数据应重复计算两次。

  5.3.3 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整饰质量检查,主要查看其装订是否美观、版面是否统一、字体大小是否适宜、有无空白页、页码是否连续等。

  5.3.4 检查打印的纸质成果与电子数据是否同一版本、是否一致。

  5.3.5 检查规划盖章的建筑施工平面图是否加盖了委托单位的公章和提供人的签名;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核对过原件,是否加盖了测绘单位“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资料核对章,核对人是否签名及签注日期。

  5.3.6 检查实地测绘记录单及实勘影像图中作业人员是否签名;检查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相关作业人员是否签名。

  5.4 向互相检查环节提交的资料

  5.4.1 不动产测绘成果(含图、表、册、数据文件);

  5.4.2 技术设计书或测绘任务书;

  5.4.3 实地测绘原始记录(含外业绘制草图);

  5.4.4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相关材料(规划设计建筑图件、规划总平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其它类型不动产(林权、海域、农村承包经营权、构筑物)的批准建设材料;

  5.4.5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情况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其它类型不动产(林权、海域、农村承包经营权、构筑物等)的验收材料;

  5.4.6 楼盘表资料、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等前期登记备案材料;

  5.4.7 建设单位对共有部位的标识及说明;

  5.4.8其它依据材料(设计单位出具的共有部位、设备用房等服务范围的补充说明、建设单位的往来函说明等);

  5.4.9其它类型不动产(林权、海域、农村承包经营权、构筑物)等批建和验收的材料;

  5.4.10 自我检查的检查记录表。

  6互相检查项目内容

  6.1 核查自我检查的检查记录表是否完整、真实。

  6.2 其他内容参照5.1、5.2、5.3自我检查内容。

  6.3向过程检查环节提交的资料:5.4条列明的材料及互相检查的检查记录表。

  7 过程检查项目内容

  7.1 过程检查须对全部成果成图作全面检查。其中外业检查房屋边长不少于15%,内业概查100%。内业检查内容参照自我检查内容5.1、5.2、5.3。

  7.2 自我检查记录、互相检查记录的核查:根据成果资料的过程检查情况,判断自我检查记录、互相检查记录是否真实;核查自我检查记录、互相检查记录的完整性。

  7.3 根据《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评分标准》依据检查情况评分,如评定为不合格成果,则退回重新测绘,并经自我检查和互相检查环节后再次送检。

  7.4测绘成果退改:评定为合格以上的测绘成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退回作业组整改。作业组应组织作业人员全面检查、整改,并经自我检查和互相检查后再次送检。

  7.5 整改情况核实:依据过程检查的《质量检查记录及评分表》,核实是否整改到位。发现整改未到位的,再次依据《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7.6向最终检查(即二级检查)提交资料:5.4条列明的材料、互相检查的检查记录表、过程检查的质量检查记录及评分表。

  8 最终检查项目内容

  8.1 最终检查,抽查成果成图的10%以上作全面检查,其余部分作一般查看。内业检查内容参照自我检查内容5.1、5.2、5.3。

  8.2 对过程检查的检查

  8.2.1根据成果资料的最终检查情况,结合外业检查情况,核查过程检查的记录表内容真实性。

  8.2.2 检查过程检查记录的完整性。

  8.2.3 分析检查员在过程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原因。

  8.2.4 对过程检查的质量检查记录及评分表进行复核检查。

  8.3  根据《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评分标准》依据检查情况进行质量评分。

  8.3.1 评定为不合格成果,则退回重新测绘,并经自我检查、互相检查、过程检查后再次送检。

  8.3.2 评定为合格以上(含)的测绘成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退回整改。单位应组织作业组及一级检查人员全面检查、整改。并对涉及整改的相关部分再次进行自我检查、互相检查和过程检查。

  8.4 依据最终检查的《质量检查记录及评分表》对整改情况核实,核实是否整改到位。

  8.5 结合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的质量评分,计算测绘成果最终质量得分,填写《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等级评定表》。质量得分=过程检查得分*70%+最终检查得分*30%。

  8.6 向验收单位提交资料:测绘成果(含电子成果)(房屋、土地、林权、海域等)、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意见表、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等级评定表。

  9 验收项目内容

  9.1 房屋土地类

  9.1.1 对测绘单位及其出具的成果验核比例。

  9.1.1.1对房屋边长、形状详查比例不少于10%,非标准层须每套检测,标准层每个户型须检测两套(含)以上。

  9.1.1.2 对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详查比例不少于10%。

  9.1.1.3 对测绘单位及其质量检验人员的资格详查比例100%。

  9.1.1.4 对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含电子成果)详查比例不少于10%。

  9.1.2 对测绘成果报告中技术总结反映的私有部位与私有部位间的移位、私有部位移占共有部位、共有部位移占私有部位、建筑外形(含阳台)批大建小、批小建大的情况须100%核对。

  9.1.3  对规划许可证、规划建施图材料矛盾或明显错误的,建设单位不提供变更或更正后的材料且向测绘单位申请放弃计算面积部位须100%核实。

  9.1.4 分层分户图和成果表上体现的房屋编号和房屋各部位的功能须与销售情况100%核对。

  9.1.5 对建设单位出具的共有部位标识及说明及设计院出具的共有部位、设备用房等服务范围说明须100%核实。

  9.2 林权、海域、自然资源等类,根据任务设计书约定的验收内容和比例进行验收。

  9.3 验收单位为质量检验机构的,向委托单位提交如下资料验收报告或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意见表。房屋土地类可参见附录F《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意见表(房屋土地类范本)》。

  10 附则

  10.1 本导则由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导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录A  不动产项目测绘检查验收备案总流程图

  附录B  不动产项目测绘质量检查流程图

  附录C  质量检查记录及评分表

  附录D  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等级评定表

  附录 E-E1 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评分标准(房屋土地类)

  E-E2 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评分标准(林权海域自然资源类)

  附录F  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意见表(房屋土地类范本)

  附录G  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技术总结(房屋土地类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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